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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锁超市之价签标示管理规范

人气:357 发布时间:2024-01-13

  第一条 商品价格标示以物价部门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主要依据,必须实行明码标价,严禁出现虚构原价、虚假折扣、高标低结或标价不符的现象,出现一例,处以当事人20-100元罚款。

  第二条 商品定价原则分为三项:以毛利率为标准的定价办法、以市场需求为标准的定价办法、以保底销售额考核为标准的定价办法。

  第三条 明码标价要求一货一签,货签对位、字迹清晰、标示醒目,价格变动要及时更换。

  第四条 标价签是法定的标价方式,惊爆牌、POP只起宣传作用,不能替代标价签,使用时要与标价签的价格相一致。

  第五条 商品标价签中的产地:属省外产地标示省或知名城市;属省内的产品标示地级市;属进口产品标示原产国,但要有进口商品报关单。

  第六条 商品标价签中的商品名称:可以填写“品牌+商品名称”或只填写商品名称,不允许只填写品牌名称和供货商名称。

  第七条 超市内散装食品要有食品标签,由供货商按食品标签要求印刷压膜,按实际生产日期标示时间。

  第八条 超市商品均实行明码实价,正常交易时不准出现协商价格、打折优惠的违规现象;在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,提高销售价格必须符合物价部门和集团的规定要求,不得出现跟风涨价、哄抬物价等违规行为。

  ⑴ 批量团购时,必须填制批量团购优惠申请单,经部门主管和收银主管签字确认后方可交易。

  ⑵ 生鲜类等起拉动性作用的商品为确保“当日销售、天天新鲜”的口碑美誉度,可在每日特定时段开展促销特卖,但必须对特卖品做变价调整后,及时通知到收款台等一线部门后方可执行。

  ⑶ 超市商品促销特卖时,不准未经批准为供货商私自开放使用“特价码”,由此造成目标毛利率下降损失,由责任人全额承担;供货商有义务定期配合商场开展特卖活动,拉动人气客流量;确需使用时,必须经分管经理严格审批、签字核准后,由部门安排专人定向管理,并确定特价码商品的销售额、单品数予以约束。

  ⑷ 对经代销商品定价要有自主权,不以供货商提供的价目表为准,部门责任人必须对每一款新品单品进行毛利率测算定价,必须在比较同类商场超市后确定,确保销售价格有竞争优势。

  ⑸ 对联销商品定价,在充分做好市场调研的基础上,结合青岛市重点批发市场统一公布的批发价格,对比周边专卖店及重点市场为主,酌情定价销售,不得违反以上规定。

  ⑹ 对采购中心统采的商品有特殊定价要求的,须经采购中心协调后定价。对采购中心统采的商品出现同一商品(条码相同)不同产地、规格的情况,必须及时转商场调拨员处,并通过OA系统报于采购中心处理。

  ⑺ 超市商场商品毛利率定价范围标准:经代销范围内的一般性商品的毛利率保持在8-15%;特价码商品的毛利率最低保持在3-5%;生鲜类联销商品保持在4-8%;蔬菜等统采、自采、自营的商品毛利率控制在35%以内;打广告做活动的促销商品毛利率根据相关活动内容单独规定。

  第九条 金银首饰、高档名表和实行明码实价的著名品牌,可使用特制的小标签或吊牌标价,其它商品均应使用商场统一的标价签。

  第十条 家电百货类应按照商品的进价,结合本地区具有竞争力的价格进行定价,严禁以顾客讲价为名,采取高标价、大折扣、低成交的方式标示价格。

  第十一条 穿戴类商品严禁标价签标示的价格高于“建议零售价”、“全国统一零售价”,如出现此类情况,对责任人处以20-100元罚款;如供货商原因造成,被物价部门通报罚款,由供货商全额承担。

  第十二条 严禁在促销活动期间,为了馈赠、返券、打折将原价提高,发现一笔处以当事人20-100元罚款,处以部门负责人100-500元罚款;若被顾客投诉,供货商承担全部赔偿损失。

  第十三条 百货商场商品毛利率定价范围标准:服装穿戴类商品毛利率定价掌握在18-25%、百货类为15-20%;黄金珠宝类商品毛利率定价掌握在8-15%、工艺品类为20-30%,其它特殊商品应单品单计;大家电类为3-8%,小家电类为10-15%。